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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修改与变更

专利变更,专利申请 转载:www.zaoge.com 152人看过 2022-02-21 11:15:17
专利变更
专利申请

01.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更正

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更正也是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的程序。

申请文件存在各种缺陷的,申请人可以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提出改正或者修改意见。纠正的主要目的是纠正申请形式或格式上的缺陷,或者手续上的缺陷。例如,原件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可主动提交合格文件;未签署原件的,可主动提交已签署的请求书;申请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时未提交专利代理机构委托书的,可主动更正提交专利代理机构委托书。

修改主要是指对申请内容的修改。实用新型外观主要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不得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只能在提出实践审查请求、答复审查员初审意见时,对申请文件进行积极修改。逾期擅自修改的,视为未经专利局处理。

请求的修改应通过变更描述项目的特殊程序进行,不能按照本申请的主动修改程序办理。

权利要求的修改应以说明书为依据。申请人可以修改权利要求的前言部分或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以使其更准确地适应本发明的内容或更符合逻辑。为使专利申请符合统一性要求或者加强保护,申请人还可以在权利要求中增加或者删除权利要求。

一般而言,说明书的修改主要限于非实质性部分,如发明名称、背景技术、本发明所属技术领域、图形描述和摘要等,这些部分可以根据说明书的内容进行修改,本发明的主题更适合使用和发明,便于公众和审查人员理解本发明。对说明书的基本部分,即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效果和实施例的修改通常是不允许的,并且可以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考虑。例如,本发明的目的与技术方案明显不兼容,可以根据技术方案适当修改本发明的目的;如果申请符合统一性,则修改说明书以满足统一性要求;将申请时只写在索赔簿中的内容添加到说明书中等等。

对设计图或照片的修改应限于描述不清晰的线条,涂抹不能保护的文字,或者纠正视图中的明显错误和不一致之处。

任何主动修改或更正不得超出原申请书记录或注明的范围。能否主动修改、改正,由检查人员决定。积极修改或者更正的,应当使用意见书或者更正本,注明修改的名称、页数、位置和理由;修改部分应当印在更换页上,并附在意见书或者更正本上。


02.更改描述项目的步骤

变更描述项目的程序也是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的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申请表中提及的发明人、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发明名称等内容不能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说明书项目手续。


03.办理说明书项目变更手续时,应当向专利局提交说明书,说明变更事项和变更前后的情况,涉及发明人、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变更的,还应当附上变更原因的证明材料,并支付规定的费用。

专利的修改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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