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国家允许发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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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8 14:20:47
恶意作废发票
作废发票本来是财务操作中时有发生的事情,也就是指经营者在开具发票的信息中,对已经错误开具的发票作废。
一般来说,国家允许发票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作废。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销售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收回发票并注明“无效”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2.开具发票时出现差错或者填报错误的,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无效字样后重新开具。
3.发生销售折让的,退回原发票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并注明“无效”字样;需要注意的是,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填错的专用发票上注明“填错无效”四个字。
常见的恶意作废发票主要有以下三种行为。
1.恶意隐瞒收入。众所周知,国家已经调整了免税额的起征点和水平。根据规定,原来的小规模免征额为每月10万或每季度30万,现在提高到每月15万或每季度45万。一些纳税人为了少交税,把已经开具的发票作废,推迟到下个月。因此,希望当月发票金额降至起征点以下,从而规避本应缴纳的税款。
2.销售方和接票方之间的勾结。销售方和接票方将发票的两端连接起来,一旦有共同诉求,就会利用报废发票达到非法目的。
3.虚开发票的行为。一些违法违规企业虚开了一些违规发票,为了不让税务机关发现,不得不将部分发票作废,以减少发票数量,不引起税务机关过多关注。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查明是否存在恶意报废发票的情况呢?
就是突然大额或者大量的作废发票。一般来说,企业不会无故大量作废发票,如果企业在某月突然大额或者大量作废发票,税务部门有权怀疑该企业在恶意报废发票,从而达到隐瞒收入、恶意调整销售税、少缴税款的违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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