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不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者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纳税人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怎么做
1.发生需要转出时:
借:库存商品(在建工程、原材料、销售费用) 。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月底进行结转时:
借:应交税法-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3.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实际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部分税额自“应交土地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这样“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就不出现贷方余额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当月底,企业将当月多缴的增值税由“应缴增值税”转为“未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5.当月缴纳当月实现的增值税(例如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二、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的含义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