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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的第二十七和第三十三条

专利法 转载:www.zaoge.com 510人看过 2022-12-19 16:45:55
专利法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1.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例如,名称为“面料(皇家玫瑰) ”的外观设计专利,其简要说明中记载:本外观设计产品是一种纺织制品,保护的内容包含有色彩,本产品的外观设计的单元图案四方连续并无限定边界。图案中包括6簇花团,每簇花团均由一个红色玫瑰花和绿色植物叶片组成,6簇花团的花朵和叶片的数量、形态特征各不相同。

专利法的第二十七和第三十三条

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合议组认为,所涉专利中显示的六个花簇的花和叶的数量和形状是不同的,六个花簇中没有一个被完全和完整地展示。 另外,图案排列没有表现出任何规律性,专利权人对此没有异议,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本案涉及的专利不是四个连续的单位图案,其视图中未清楚显示全部花型的一个完整的单元图案。 也就是说,本案涉及的专利保护的是具有单位图案和四方连续无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但是图案的接合处不能形成完整的图案,因此单位图案不能是四方连续的。 

因此,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相关图片或照片没有清楚地显示该外观设计的保护,则该外观设计专利可能无效。

2.专利法规定第三十三条。 

例如,在《促进党和人民的心》一章中,复审申请人在复审过程中提交了修改后的图纸,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表达的图形图案较原申请日的图片内容,删除“角号”、“设置号”对应的文字和图形内容,替换“变更”对应的文字和图形内容,与申请日视图中表达的外观设计不同。

因此,申请人超出修改范围的,可以作为专利无效请求的依据。当然,这需要请求者检索原始应用程序文档,以便与授权文本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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