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的法律依据
你知道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的作废条件或者开具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的法律依据吗?如果不知道,就请你阅读下列这篇文章
一、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的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发票副本的时间和扣除发票副本的时间不超过卖方开具发票的月份。
2.卖方没有复制税款,没有记录账目。
3.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一致”或“专用发票代码和号码认证不一致”。
二、开具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的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不符合注销条件的,或者部分退货,出现销售折扣的, 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表》,并以红色字体填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销售货物退回、贴现或者发票错误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税额不得从产出税额中扣除。
3.应税服务暂停、折扣或者开票有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不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抵扣销项税额或销售额。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没有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需求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政策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部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不得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