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使用的注册商标该怎么注销
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是商标法中注册商标撤销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该项制度的设立,对于倡导和保护正当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维护商标使用市场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撤销香港注册商标的程序
1.调查取证。
申请人应当调查拟撤销的注册商标在香港的使用情况,收集和保存证据。
2.提出撤销申请和证据申请。
调查取证结束后,申请人可以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撤销申请。如果您决定继续,您可以向登记处提交相关的撤销申请文件和支持您申请的证据。比如对被撤销商标使用情况的调查报告等证据。
3.抗辩与举证。
商标拥有人就其撤销制度进行抗辩,则须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销申请副本后6个月内,提交反陈述、使用证据或不予使用的理由陈述。商标所有人未提交反声明、使用证据或不使用理由声明的,注册处将视为不反对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4.补充举证与质证。
如果商标所有人提交反证、使用证明或者不使用商标的理由陈述,申请人可以作出法定声明,提交进一步的证据支持撤销申请中所列的理由。进一步的证据不限于仅仅对商标所有人的证据作出答复,而是必须在收到商标所有人的上述文件后向注册处提交。此外,如果上述法定声明是在香港以外地方作出的,则必须进行公证。
如果商标所有人未能提交任何文件,如果注册处对申请人在提交撤销申请阶段所附的支持证据不满意,注册处将敦促申请人在提交撤销申请的9个月内提交进一步的证据。如果申请人不打算提交进一步证据,必须在时限内向注册处提交一份这方面的声明。
5.聆讯。
除非任何一方可以申请行政许可,以提交进一步证据,否则注册处将对撤销申请拟定聆讯,以听取各方的论点。打算出席有关聆讯的任何一方,可于指定的生产日期后的14日内,提交申请人打算出席聆讯的通知。逾期不提交的,可被视为不打算出席聆讯。
6.裁决。
注册处处长应结合上述证据材料作出裁决,并将裁决通知各方。 败诉方也可能需要支付另一方的法律费用。
7.上诉。
任何一方可就处长的决定向原讼法庭、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如终审法院准许,亦可进一步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