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税务行政许可的流程有哪些步骤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有公众许可、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审查、决定、变更与延续。如果对这方面有兴趣的话,就请你阅读这篇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通知的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没有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作出补充规定,但不得将职权转交给下级税务机关。
1.公众许可。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公布所需提交材料的目录、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和申请范本。
2.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
(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在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
(3)提交税务机关要求的所有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委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书。有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 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情况和解决的办法。
(2)不予采纳。申请事项不属税务机关依法管辖的,应当作出当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3)要求补充材料。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允许其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申请材料的,自收到之日起受理申请材料。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国家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税务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或者受理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更正的,由税务机关出具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证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
4.审查。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按照书面审查的原则,依法根据实际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并指定两名以上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核实。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和决定。
5.决定。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1)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颁发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许可证件或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开许可决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选择在网站上公开。
(2)申请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有有效使用期限的,被许可人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保护期限届满前作出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