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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茶叶包装盒而引起的侵权事件

专利侵权 转载:www.zaoge.com 310人看过 2022-12-08 18:35:00
专利侵权

这篇文章介绍了一起讲述专利侵权的案件报道,希望大家看了这篇报告之后,会对专利侵权有深刻的认知。 

案件介绍:

胡某设计的茶叶包装盒,获专利号ZL200730005046.3,拥有外观设计专利的茶叶包装盒投放市场后,因其外形美观而受到消费者的欢迎。这项专利产品的销售量直线上升,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然而,2008年9月,胡某在海口新港水产批发市场发现,有家茶叶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制造、销售和使用专利产品。由于这些仿制品的冲击,这种专利产品的销量直线下降。

法律分析:

由茶叶包装盒而引起的侵权事件

关于被告辩称其未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且其有合法的销售收入渠道来源,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的辩解。法院认为,海南三亚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旗工商所出具的《证明书》仅是证明三亚香茗居茶行是个体工商户羊璜经营的,并不能充分证明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来自羊璜经营的三亚香茗居茶行,且被告所提交的《销售单》、《证明》均盖的是“香茗居茶行”印章而非“三亚香茗居茶行”,故作为三亚香茗居茶行的个体经营者羊璜未出庭质证,也未提交其身份证明,根据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确有困难导致不能出庭的,应经法院许可,提交书面证言作证。在本案中,羊璜既未出庭,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羊璜是有困难的人不能出庭作证,故对其提交的书面证言不予采信。由于被告所提交的《销售单》、《证明》及羊璜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无法与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故被告该项辩解理由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最后法院判决侵权成立,判令被告海口某茶叶有限公司应该立即停止销售侵权胡某专利号为ZL200730005046.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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