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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权救济的适用规则

侵权救济 转载:www.zaoge.com 54人看过 2023-01-30 16:03:17
侵权救济

就我国而言,虽然现行法律没有在立法层面对停止侵权救济的限度作出明确规定,但地方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过不断的探索,总结出了初步的适用规则。

1.公众利益。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侵犯专利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为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不责令被告人停止诉讼,但责令被告人缴纳合理费用。在某些情况下,地方法院还限制为公共利益适用禁令,法院没有根据对被起诉产品的公共性质的分析下令暂停有关专利。在这些情况下,被指控的侵权产品(脱硫设施、码头玻璃幕墙、高架桥)与有关专利的技术解决方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旦侵权行为被叫停,就必须拆除或关闭整个设施,这将直接对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2.权利人和实施人利益的平衡。 

停止侵权救济的适用规则

除了公共利益之外,引入相称性原则的最重要考虑因素在于禁令给执行者带来的与权利人利益相关的不成比例的困难,即需要考虑权利人和执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关于当前经济环境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更广泛背景的意见第15条中指出: “如果终止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实质性利益失衡,或者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际上不可能强制执行,当事人的利益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衡量,可以采取更充分的补偿或者经济补偿等替代措施来解决纠纷,而不需要终止判决。”

事实上,虽然专利侵权案件中直接适用该规则裁判的案件较少,但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对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的考量已有较多体现。这可能是由于在某些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涉案内容往往仅占被控侵权作品的一小部分。通过金钱赔偿能给予权利人足够的救济,但是直接下架整个被控侵权作品对被控侵权人造成的影响将是巨大的,二者间明显不平衡。这一情形和目前专利密集型产品中的专利侵权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在诸如通信、汽车、物联网等技术领域中,涉案的技术方案往往只涉及整个被控侵权产品诸多功能中的非常微小且不显著的一部分,甚至于用户几乎不会使用到,其价值往往十分有限,但一旦颁发禁令带给实施人的损失却是毁灭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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