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权的行使规则与侵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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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1:14:49
在文学、影视、音乐等文化领域,"改编"一词频繁出现。小说被改编成影视剧,游戏IP衍生出动画番剧,经典歌曲被重新编曲演绎……这些创作活动背后,都离不开著作权法赋予的"改编权"。作为著作权人控制作品二次创作的重要权利,改编权既是保护原创的核心机制,也是推动文化创新的关键纽带。
一、改编权的法律定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四项,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新作品的权利"。这一定义包含三个核心要素:原作品基础性、表现形式创新性与独创性要求。改编必须以已存在的作品为创作基础,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前提下,通过改变表现形式(如将小说改编为剧本)或创作目的(如将学术专著改写为科普读物)形成新作品。例如,将金庸武侠小说《笑傲江湖》改编为电影剧本时,需保留原著的人物关系、核心情节等基本表达,但可通过镜头语言、场景设计等创新手段实现影视化呈现。
2.改编权属于演绎权的一种,与翻译权、摄制权等权利共同构成著作权人的衍生创作控制体系。其特殊性在于,改编行为既需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又要求改编者投入创造性劳动。例如,2022年某网络文学平台未经授权将用户创作的小说改编为有声书,被法院认定侵犯改编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
二、改编权的行使规则

1.改编权的行使遵循"双重许可"原则,改编者需同时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与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若改编作品用于商业用途(如出版、演出、制作录音录像制品),还需向双方支付报酬。例如,某出版社计划将已获小说改编权的剧本出版成书,需另行取得剧本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版税。
2.法律通过合理使用制度为改编权设定边界。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已发表作品,但不得出版发行。这种例外规定既保障了教育科研需求,又防止滥用改编权损害原作者利益。例如,2023年某高校教师为教学需要改编教材章节,因未商业使用且注明原作者,被认定为合理使用,未构成侵权。
三、改编权的侵权认定
1.未经许可的改编行为需满足"保留原作基本表达+形成独创性新作品+进行后续利用"三要件方可认定侵权。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进行判断:若侵权人曾接触原作品,且改编作品与原作在人物设置、情节推进、核心表达等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则构成侵权。例如,2019年江苏省高院审理的"苏绣改编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将绘画作品绣制为苏绣并销售,法院认定其虽在刺绣工艺上具有独创性,但未改变原作的基本表达,仍构成侵权。
2.改编权的保护延伸至精神权利领域。改编者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核心表达,或未标明原作者署名。例如,某网络剧改编自畅销小说,因擅自修改原著结局引发原作者抗议,最终制作方公开道歉并修改剧情,这一事件体现了改编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