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著合同提前终止的法律程序与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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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3 11:19:27
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其履行过程中因市场变化、技术升级或双方合作意愿变化等因素,面临提前终止的需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软著许可使用合同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可以提前终止,但需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与实质要件。
一、软著合同提前终止的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1.我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虽未直接规定“提前终止”条款,但通过合同解除制度为合同终止提供了法律基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情形,如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这些条款同样适用于软著许可使用合同。

2.从法律原则看,合同提前终止需遵循“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双方可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若一方主张法定解除,则需证明对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如未提供约定软件、软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无法修复等),或合同履行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变得不可能或不必要。
二、软著合同提前终止的实质要件与程序要求
1.实质要件。
(1)协商一致解除:双方需就终止合同达成合意,明确终止时间、费用结算、软件返还等事项。例如,若被许可人因业务转型需终止合同,可与著作权人协商退还未使用期间的许可费,并约定软件卸载及数据清除义务。
(2)法定解除:需满足《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例如,若著作权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软件更新,导致被许可人无法正常使用软件,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被许可人可主张法定解除。
(3)情势变更:若合同履行因市场环境剧变(如软件技术被淘汰)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一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但需证明情势变更不可预见、非商业风险且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2.程序要求。
(1)书面形式:合同终止需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终止条款及双方权利义务。口头终止因缺乏证据支持,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被认可。
(2)通知义务: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留存送达证据(如邮寄回执、电子邮件确认)。若未履行通知义务,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