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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保护措施破解的违法性和滥用风险

技术保护措施 转载:www.zaoge.com 674人看过 2025-09-29 13:48:14
技术保护措施

在数字内容产业中,技术保护措施(Technical Protection Measures, TPM)如数字版权管理(DRM)系统,已成为版权人抵御侵权的核心工具。然而,这类技术措施与版权法的互动始终存在张力:一方面,DRM通过加密、权限控制等手段强化版权保护;另一方面,其过度使用会引发滥用风险,甚至与版权法的立法目标产生冲突。这种双重性在司法实践与理论探讨中持续引发争议。

一、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定位

1.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赋予版权人采取技术措施的权利。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技术措施分为两类:访问控制技术(如密码验证、会员系统)和版权保护技术(如防止复制、传播的加密算法)。以DRM为例,在线视频平台通过DRM加密视频内容,仅允许授权设备播放;音乐流媒体服务通过DRM限制用户下载次数,防止未经授权的传播。这类技术措施的核心功能是“事前防范”,通过技术手段弥补版权法“事后救济”的滞后性。

2.司法实践中,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具有严格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8号“精雕诉奈凯案”明确:技术措施的目的必须直接关联版权保护,而非服务收费、网络安全等其他目标。例如,某软件公司对输出文件格式加密以捆绑硬件销售,法院认定其行为超出版权保护范畴,不构成受法律保护的技术措施。这一判例揭示了技术措施合法性的关键边界——其设计目的需严格服务于版权专有权利的控制。

二、破解技术保护措施的违法性

技术保护措施破解的违法性和滥用风险

1.破解技术措施的行为是否违法,需结合行为目的与技术手段综合判断。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侵权,但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如图书馆、档案馆为保存版本的需要,或安全测试、加密研究等非营利性目的。

2.司法实践进一步细化了违法标准。在上海警方侦破的首例破坏技术防护措施案中,犯罪团伙通过破解医学影像设备的DRM系统,销售盗版软件并提供维修服务,涉案金额超千万元。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原因在于:破解行为直接损害版权人的经济利益,且不存在法定豁免情形。相反,若破解行为旨在实现合理使用(如个人学习、研究),或属于反向工程等法定例外,不构成违法。

三、技术保护措施的滥用风险

1.DRM的过度使用会引发滥用问题,甚至与版权法的立法目标背道而驰。例如,某杀毒软件公司曾在产品中植入“逻辑锁”,当检测到盗版时立即锁死用户电脑,导致数据丢失。法院认定其行为超出必要限度,构成对公共利益的侵害。此外,技术措施会挤占合理使用空间:若DRM完全禁止用户备份合法购买的内容,则违反《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

2.国际经验为此提供了解决方案。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通过设立例外规则,允许图书馆、教育机构在特定条件下规避技术措施;欧盟《版权指令》要求技术措施不得阻碍用户对已购买内容的正常使用。这些规则的核心在于平衡版权保护与公共利益,防止技术措施成为阻碍创新与文化传播的“数字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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