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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权的独创性和权利边界

汇编权 转载:www.zaoge.com 719人看过 2025-04-29 10:45:21
汇编权

汇编权作为著作权法体系中的核心权利之一,其本质是通过智力劳动对既有作品或素材进行创造性重构的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六项规定,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其片段通过选择、编排形成新作品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不仅涉及对现有内容的整合,更需在结构安排、主题设定、内容取舍中体现独创性,最终形成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汇编作品。

一、汇编权的独创性

汇编权的独创性和权利边界

1.汇编行为的法律认定以独创性为核心标准。当汇编者对作品片段的选择与编排突破常规模式,形成区别于原作的逻辑体系或艺术表达时,即可构成受保护的汇编作品。例如,某出版社将100篇散文按"城市记忆"主题重新编排,通过时间线索串联不同作者笔下的城市变迁,这种打破单篇独立性的结构创新即构成独创性;反之,若仅将作品按作者姓氏笔画排序,或简单按发表时间罗列,则因缺乏创造性劳动而仅构成复制行为。

2.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通过"实质性差异"标准判定独创性。如某数据库公司未经许可将期刊论文扫描录入系统,虽对单篇文献未作改动,但因未形成新的逻辑体系或编排规则,最终被认定为侵犯复制权而非汇编权。

二、汇编权的权利边界

1.汇编权的行使需在原作者权利与汇编者创新之间寻求平衡。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汇编别人作品时必须取得原作者许可,并就许可范围、付酬标准等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如某出版社擅自将网络作家作品汇编成合集出版,虽在每篇作品后标注作者,但因未取得授权被判侵权。

2.对于已发表在期刊、报纸上的短篇作品,汇编者可不经作者同意,仅需支付报酬。如某学术机构将某领域十年间发表的论文按研究方向汇编成册,虽未逐一取得授权,但因符合"合理使用"条件且支付法定报酬,最终获得司法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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