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国家的软著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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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5:24:31
在数字经济时代,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已成为各国平衡创作者权益与公共利益的核心制度设计。从美国《版权法》的作者终生加死后75年,到法国的25年,再到中国的50年,不同法域的保护期差异折射出法律传统、产业政策与文化价值的多元碰撞。
一、英美法系的软著保护期
1.美国《版权法》历经多次修订,形成当前全球最长的保护期体系。1976年法案规定一般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1998年《桑尼·波诺版权期限延长法案》将其延长至作者终生加死后75年,匿名作品、笔名作品及雇佣作品保护期达95年。这一修改背后是迪士尼等娱乐巨头的游说——若不延长保护期,《米老鼠》等经典形象将于2003年进入公有领域。美国司法实践显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适用该规则,Oracle诉Google案中,法院即依据保护期规则判定Java API代码受版权保护。

2.英国《版权、设计和专利法》与美国高度趋同,规定个人作者作品保护期为终生加死后70年,法人作品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70年。英国知识产权局2023年报告指出,该制度使英国软件产业年均获得超20亿英镑的授权收入,但学术界批评其阻碍了代码复用与创新。
二、大陆法系的软著保护期
1.欧盟《著作权保护期指令》通过立法协调实现成员国保护期统一。该指令要求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70年,不受发表时间影响。德国此前适用"作者终生加死后70年"的国内法,通过该指令实现欧盟化;法国从1985年的25年保护期调整至现行标准。欧盟法院在"EMI诉丹麦进口商案"中明确,保护期差异会构成贸易壁垒,指令旨在消除内部市场障碍。
2.日本《著作权法》规定个人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70年,法人作品为首次发表后70年。日本经济产业省2024年调查显示,该制度使日本游戏产业代码复用成本年均增加12%,同时推动企业通过持续创新维持竞争优势。
三、中国的软著保护期
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经历多次修订,形成当前"自然人终生加死后50年,法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的规则。该制度源于1991年条例规定的25年保护期,2001年根据《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延长至50年。司法实践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金山诉360安全软件案"中明确,软件保护期计算以首次发表日为准,未发表作品自开发完成50年后不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