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主体创作的视听作品
转载:www.zaoge.com
678人看过
2025-12-16 11:01:07
视听作品作为融合视觉、听觉元素的综合性创作成果,其著作权保护期的设定既需保障创作者权益,又需兼顾文化传播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实践,视听作品的保护期规呈现“主体区分、权利细分、期限明确”的立体化特征,构建了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动态平衡机制。
一、自然人创作的视听作品
当视听作品的创作者为自然人时,其著作权保护期遵循“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规则。具体而言,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17项财产性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某导演于2000年独立完成的纪录片,若其于2030年去世,则该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至2080年12月31日届满。在此期间,未经许可复制、传播该作品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对于合作作品,保护期以最后死亡作者的寿命为基准。例如,甲、乙两位编剧于1990年共同创作电影剧本,若甲于2020年去世、乙于2040年去世,则该剧本的财产权保护期至2090年12月31日截止。这种规则确保了所有创作者及其继承人的权益均能得到充分保障。

二、法人组织创作的视听作品
若视听作品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导创作(如企业投资的宣传片、电视台制作的电视剧),其著作权保护期采用“首次发表后50年”规则。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截止于第50年的12月31日;若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则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某影视公司2010年制作的动画片,若于2015年首次公映,则其财产权保护期至2065年12月31日届满;若该动画片直至2070年仍未发表,则自2071年起进入公有领域。
三、特殊创作的视听作品
1.作者身份不明作品:若作品以假名、笔名发表且难以确定作者身份,其财产权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50年。例如,某匿名创作的网络短视频,若于2020年上传至平台,则其财产权保护期至2070年12月31日截止;若在此期间作者身份被确认,则保护期按自然人作品规则重新计算。
2.未发表作品保护期限制:无论创作者为自然人还是法人,若视听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则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某编剧2000年完成的电影剧本,若至2050年仍未被拍摄或发表,则自2051年起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该剧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