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侵权行为的类型有哪些
转载:www.zaoge.com
866人看过
2025-12-23 10:51:17
在法治社会中,侵权行为如同社会肌体上的"毒瘤",不仅侵害别人合法权益,更破坏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从人身权益到财产安全,从知识产权到网络空间,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日益复杂化、隐蔽化。
一、人身权的侵权行为
1.人身权益是公民最基础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例如,某小区电梯内,段某因吸烟被邻居杨某劝阻后情绪激动猝死,家属起诉杨某索赔40万元。法院二审认定杨某行为属于正当劝阻公共场所违法行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此案确立了"无过错不担责"的司法原则,明确行为人自身过错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
2.在肖像权领域,某私人博物馆负责人赵某借展老干部的革命勋章后不慎丢失,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认定勋章作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其灭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突破了传统财产损害赔偿的局限。
二、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1.财产侵权呈现从物理空间向数字领域延伸的趋势。例如,江西某市法院审理的"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中,驾驶人廖某因未投保交强险被起诉,法院最终认定当地未强制要求超标电动车投保,廖某仅需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该案统一了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避免机械适用机动车交强险规则。

2.在网络空间,某旅行社擅自将游客转拼团导致事故,法院判令签约旅行社与实际服务方承担连带责任。此案依据《民法典》第1195条,明确了网络服务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为虚拟财产保护提供了司法范例。
三、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1.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呈现技术化、产业化特征。例如,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别人专利技术生产医疗器械,被判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万元。法院在认定侵权时,采用"技术特征比对法",逐项分析被诉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2.在著作权领域,某网络平台未经授权传播影视作品,法院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判令平台承担"通知-删除"规则下的过错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江西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某旅行社擅自转拼团被判连带责任,涉及对旅游服务产品知识产权的侵害。
四、特殊领域的侵权行为
1.医疗侵权案件中,南昌某医院对重症患者家属履行病情告知义务被认定为有效告知。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219条,认定医疗机构在特定情况下向患者家属告知可视为履行义务,平衡了医疗伦理与患者知情权。
2.动物致害领域,某小区居民遛狗未拴绳致人受伤,法院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判决饲养人承担主要责任,认定受害人逗弄行为可减轻侵权人责任。该案确立了"过错相抵"原则在动物侵权中的适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