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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权的经济利益和法律边界

广播权 转载:www.zaoge.com 83人看过 2025-04-29 10:49:46
广播权

广播权作为著作权法中的核心财产权利,其内涵与外延随传播技术革新不断演变。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广播权涵盖无线传播、有线转播及公众接收等行为控制权,形成从信号发射到终端接收的全链条规制体系。这一制度设计既保护了创作者的经济利益,又为信息传播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

1.传统传播场景中的权利控制。

广播权的经济利益和法律边界

广播权最初聚焦于无线电波传播领域,其法律规制对象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如某省级卫视未经授权播放某热播电视剧,即使已向制作方支付影视版权采购费用,仍因未取得单独广播许可,被法院判定侵犯著作权人广播权。该案凸显了广播权对首次无线传播行为的专有控制——即便作品已进入公共传播领域,未经许可的二次广播仍构成侵权。这种"首次传播+专有控制"机制,确保了创作者对作品传播路径的把控权。

2.数字技术冲击下的规则重构。

网络直播与IPTV技术的普及,使广播权适用场景从传统无线领域向网络空间延伸。如某直播平台未经许可实时转播央视春晚,虽未直接使用电视信号,但因同步呈现节目内容且面向不特定公众,被法院认定构成广播权侵权。该案确立了"同步性+公众性"的侵权认定标准:只要传播行为与首次播出保持时间同步,且受众范围具有开放性,即受广播权规制。

3.权利救济与行业治理的协同。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广播权保护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通过与全国3000余家广播电台、电视台签订许可协议,既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又构建了合法使用作品的绿色通道。数据显示,2023年该协会通过广播权许可获得的分配金额达1.8亿元,惠及4万余名词曲作者。这种"集中授权+按比例分配"模式,有效平衡了创作者利益与传播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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