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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和版权的完全等同性

著作权和版权 转载:www.zaoge.com 290人看过 2025-10-25 14:54:41
著作权和版权

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版权"与"著作权"两个术语常引发概念混淆。从法律本质来看,二者实为同一法律概念的双重表述,均指向作者对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利。这种称谓差异源于法律文化传统。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即版权",通过立法确认了二者的完全等同性。

一、版权与著作权的法律本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与版权在权利构成上具有完全一致性。二者均包含四项核心法律特征:其一为专有性,权利人独占作品使用权,未经许可别人不得复制、发行或传播;其二为无形性,保护对象为无形的智力成果而非载体本身;其三为时间性,自然人作品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其四为自动性,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权利,无需履行登记手续。这种法律构造的一致性,使"著作权"与"版权"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效力。

著作权和版权的完全等同性

二、版权与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在权利体系构建上,二者均涵盖人身权与财产权双重维度。人身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些权利与作者人格紧密关联,不可转让、继承;财产权包含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12项具体权利,构成作品商业利用的核心框架。以电影作品为例,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身份,其财产权涵盖从影院放映到网络点播的全链条收益权,这种权利配置在"版权"与"著作权"语境下完全一致。

三、版权与著作权的称谓差异

术语差异源于法律文化传统。英美法系采用"Copyright"(版权)概念,强调对作品复制行为的控制权,其历史可追溯至15世纪英国印刷特许权制度。大陆法系使用"Urheberrecht"(作者权),突出对作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德国《著作权法》即以此为立法基础。我国清末《大清著作权律》首次确立"著作权"称谓,1990年《著作权法》通过立法释义明确二者等同性,既尊重国际条约要求,又延续本土法律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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