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的立法本质

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规范商标注册、使用、保护及管理行为的核心法律。但社会上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商标法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制定的。事实上,这一认知混淆了法律制定主体与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能分工。
一、商标法的制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负责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基本法律。商标法作为调整商标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其制定与修订均需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严格立法程序。
2.回顾商标法的立法历程: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首部《商标法》;此后分别于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经历四次修正,每次修订均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施行。这种立法层级与程序,凸显了商标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权威性。
二、制定商标法的商标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核心职能是商标注册与管理,而非法律制定。根据《商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这一条款清晰界定了商标局的行政属性:
1.注册管理:负责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公告及核准,建立全国统一的商标数据库。
2.争议处理:对商标异议、撤销等行政程序进行裁定,维护商标注册秩序。
3.国际合作:依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国际条约,办理商标国际注册事务。
4.公共服务:提供商标查询、咨询、指导等技术性服务,辅助市场主体合规使用商标。
三、商标法的实施机制
1.立法层面: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法律回应社会发展需求,如2013年修正案引入“诚实信用原则”,2019年修正案强化商标恶意注册规制。
2.执法层面:商标局与市场监管部门构成行政执法主力,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整治行动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3.司法层面:人民法院通过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对驰名商标认定、侵权赔偿等关键问题作出司法裁判,形成对行政执法的有效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