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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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0:49:14
商标作为企业品牌的核心标识,其注册过程充满挑战。了解驳回理由并提前规避,对提升商标注册成功率至关重要。
一、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
1.缺乏显著性:商标需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若过于简单、通用,如使用普通线条、几何图形,或直接描述商品特征的词汇,如“优质”“美味”,会被认为缺乏显著性。例如,某企业申请“苹果”作为水果类商标,因该词是此类商品的通用称呼,无法起到区分作用,最终被驳回。
2.违反禁用条款:商标法明确禁止将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标志,以及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如某商标包含对国家名称的不当变形,或使用侮辱性词汇,必然被驳回。此外,一些涉及政治、宗教等敏感内容的商标,易因不良影响被拒。例如,某商标使用与政治事件相关的数字组合,易引发不良联想,最终被驳回。

3.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是对某一类商品或服务的统称,无法指向特定品牌。如将“电脑”作为计算机类商标申请,因缺乏独特性,会被驳回。不过,若能证明该通用名称通过长期使用已获得显著性,如“阿司匹林”原为通用名称,后因特定企业使用获得显著性,也可注册成功。
二、商标驳回的相对理由
1.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局在审查时,会检索数据库,若发现同一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被别人注册,或初步审定,会依据“在先申请原则”驳回后申请。例如,某企业申请“可口可乐”商标,因该商标已被可口可乐公司注册,且指定商品类似,最终被驳回。判断商标近似需综合考虑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构图、颜色,整体结构等因素,易产生误认或混淆的通常被认定为近似。
2.侵犯在先权利:除商标权外,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在先权利也受保护。若申请商标侵犯别人这些权利,会被驳回。如未经许可,将别人绘画作品作为商标申请,侵犯著作权,必然被拒。
3.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若申请人抢先注册别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恶意抢注知名商标,商标局会驳回申请。例如,某企业抢注知名品牌商标,意图通过“傍名牌”获取利益,最终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