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合作开发软件据为己有的行为及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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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2 11:27:27
在软件行业蓬勃发展的当下,合作开发软件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开发模式。多个开发者或团队凭借各自的专业技能与资源,共同投入到软件项目中,期望打造出具有竞争力的产品。但当合作成果诞生后,个别开发者或团队试图将合作开发软件据为己有,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基本的商业道德,更触犯了法律的红线。
一、合作开发软件归属的法律规定
1.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其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2.这一规定清晰地表明,合作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应优先遵循合作开发者的书面约定。若未进行明确约定,则根据软件是否可分割使用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为合作开发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明确了各合作开发者在著作权归属问题上的权利与义务。
二、合作开发软件的侵权行为

1.将合作开发软件据为己有,本质上是对其他合作开发者著作权和财产权的严重侵犯。从著作权角度看,这种行为侵犯了其他合作开发者的署名权、发表权等。署名权是软件开发者表明身份、享有精神权利的重要体现,发表权是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将合作成果据为己有,意味着剥夺了其他合作开发者应有的署名和发表机会,是对其劳动成果的不尊重和掠夺。
2.从财产权角度看,合作开发软件是各合作开发者共同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资源的结果,其收益应由所有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将软件据为己有,不仅独占了本应由所有合作开发者共享的经济利益,还导致其他合作开发者因无法获得应有的回报而遭受经济损失。这种行为破坏了合作开发的基础,损害了合作开发者之间的信任关系,不利于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合作开发软件的侵权后果
对于将合作开发软件据为己有的侵权行为,法律将给予严厉的制裁。侵权者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的确定将综合考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以及软件许可使用费等因素。若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侵权者还将面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将合作开发软件据为己有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各合作开发者应树立正确的合作观念,尊重彼此的权益,通过签订明确的书面合同来约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