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的国际版权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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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1:10:35
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国际版权条约是连接各国法律制度的桥梁。中国自1992年正式加入《世界版权公约》以来,通过持续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与条约实践,逐步构建起覆盖文学、艺术、科技、网络等领域的多层次国际版权保护网络。这一进程不仅推动了中国版权产业的国际化发展,也为全球版权治理贡献了东方智慧。
一、国际版权条约的时限
1.《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构成双轨保护机制。作为世界上首个国际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确立了自动保护、国民待遇、独立保护等原则,要求成员国对作品提供不低于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的保护期。中国于1992年加入该公约后,立即调整国内立法,将保护期从《著作权法》规定的50年(作者死后)延长至国际标准。与之互补的《世界版权公约》通过版权标记制度,为非伯尔尼联盟国家提供过渡性保护,其25年保护期条款虽低于《伯尔尼公约》,但通过1971年修订新增的发展中国家特殊条款,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作品出版后3-7年内申请翻译权强制许可,为文化传播提供了灵活空间。

2.《TRIPS协定》强化贸易关联保护。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将版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直接挂钩,要求成员国对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等新兴客体提供不低于《伯尔尼公约》的保护标准,并设立边境措施、刑事处罚等贸易救济手段。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后,迅速修订《著作权法》,将软件保护期延长至50年,并增设信息网络传播权,使国内立法与国际贸易规则全面接轨。
二、数字时代的版权条约
1.“互联网条约”应对技术挑战。面对数字技术对传统版权体系的冲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6年制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中国于2007年加入这两项条约。WCT将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纳入文字作品保护范围,并首次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WPPT赋予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向公众传播权”,填补了数字环境下表演者权的保护空白。这些规则为中国网络文学、短视频等新兴产业的海外扩张提供了法律支撑。
2.《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填补表演者权缺口。2012年在中国北京缔结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首次将“视听录制品中的表演”纳入保护范围,结束了表演者权“二元保护”的历史。该条约于2020年生效后,中国专家阎晓宏当选首届缔约方会议主席,推动条约实施机制建设,为全球表演者权保护树立了“中国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