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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商标在使用,但是被别人提出撤三怎么办?

132****0993
提问时间:2022-10-12 12: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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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共1个
王朝钰
王朝钰
从业6年
商标宽展商标变更
所在地区:福州市
咨询解答:133
咨询TA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1、使用的主体:“使用”包括商标权人的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的使用;2、使用的性质:对诉争商标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使用,即商标性使用;3、使用的范围: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对注册商标在指定的三年内在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2、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1、发票: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2、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3、广告物品: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多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4、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5、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6、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商标印制是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因此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也是一种证明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7、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证明材料:商标许可使用是商业活动中很常见的现象。商标注册人在许可他人使用时,应该将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经备案的许可合同具有证明力,其次才是未经备案的许可合同,协议。但是,仅有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是不能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的。许可合同仅是用来支持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真实有效。其他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还包括产品说明书、产品报关单等。但是所有上述单一的材料都未必能够充分证明一个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往往需要有多种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相互关联,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才能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商标注册人在进行答辩时应尽可能多的提供各种证据材料,用于证据的充分、有效。
2021-04-28 18: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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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金红
周金红顾问
擅长:外观专利申请,著作权撤销,著作权变更
执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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