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等待驳回复审是什么意思?
对于该问题,首先要说一下什么是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
商标局对商标申请的审查具有主观性,虽然商标被驳回,但并不代表商标就一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可在驳回复审中通过复审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来争取改变商评委对案件的评判。
商标申请后,很多企业都已经对商标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使用和宣传,如果不进行驳回复审,已经进行的投入就付之东流了。
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正由于这种因素的存在,就决定了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实质审查工作不可能保证判断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说难免会出现工作上的瑕疵。特别是由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这种个案情况的特殊性,使申请人不可能在申请书中全面反映其申请的客观情况,只有在被驳回以后,才有机会向商标评审机关全面提供。因此,审查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商标注册的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
为了确保审查质量,保障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 《商标法》设置了驳回复审的救济程序。商标驳回复审可以保留最早的申请时间,通过后续的撤销或无效程序,排除掉障碍商标后,可以使申请商标获得注册。只要不是完全相同,仅仅是近似商标,通过复审获得商标权的几率还是比较高的,“六个核桃”、“微信”等商标都是通过驳回复审获得注册的。
此类案例还有很多,1994年辽宁省体育产业开发总公司在旅行箱等皮革制品申请"东北虎"商标时也是运用了商标驳回复审。
您好!
十条一款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此条款看似简单,但是其实是包含了多项内容的,举例说明:
1.例如“XX红木”商标在第20类别“家具”商品项目上,可以适用上述条款驳回,“XX红木”商标容易让消费者看到该件商标时候误以为产品是“红木”制成—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况;
2.例如“XX有机大米”商标在第30类别“大米”商品项目上,可以适用上述条款驳回,“XX有机大米”商标容易让消费者看到该件商标时候误以为产品是“有机产品”—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况;
适用《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驳回的情况,现在越累越多。比如说之前有很多商标含有“有机”被核准注册,但是按照目前商标注册审理规则,含有有机字样的全部要驳回,一方面,考虑十条一款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况;
另一方面,还要考虑随着科技发展可能出现“有机伪命题”的可能(“原来是好的,后来是坏的”这样的概念),一味的核准注册不方便之后市场的管理的!!!!(这也是局里开会讨论的新议题)!
你提出的由于十条一款七项,还要根据商标名字判断属于哪一种驳回类型或者是否属于应当驳回的范畴;目前来看,由于绝对理由驳回的(十条一款七项),如果没有大的判断错误,复审也是较难成功的!!!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