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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主要的诉讼模式对应证据制度?

137****9146
欧洲缴纳实审费
提问时间:2022-02-01 17:07:17
世界上主要的诉讼模式对应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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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
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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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自从有了纠纷,就产生了解决纠纷的方式。在人类最初的社会里,最典型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是无序的同态复仇。但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诉讼制度逐渐确立。在法制文明史上,不同历史时期存在着不同的刑事诉讼模式和与之相适应的证据制度。而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诉讼模式和证据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和演进,其中是从弹劾式诉讼模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神示证据制度为起点的,经办了纠问式诉讼模式和法定诉讼模式,最终过渡到了近现代的辩论式诉讼模式和自由心证制度。

一、 弹劾式诉讼模式和神示证据制度

(一) 弹劾式诉讼模式

弹劾式诉讼模式是诉讼文明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诉讼模式,是在人类社会认识水平有限、国家与社会没有明显分离、原始民主得以在诉讼中保留的条件下产生的一各诉讼模式。其主要目的在天解决私人之间的纠纷与冲突,而非实现社会控制。故弹劾式诉讼模式是一种“纠纷解决式”。

所谓弹劾式诉讼制度就是一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的仲裁者的身 份处理刑事案件。从弹劾诉讼模式的裁判者、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有关系的角度来看,弹劾式诉讼模式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国家无专门的追诉犯罪的机关,诉讼发动实行私人告诉制度,实行“无原告即法官”,即所谓不告不理原则。一般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工被害人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即只有当原告起诉后,法院才受理并审判。但是,对于某些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有些地区扩大了起诉的范围。如,古罗马、古雅典等。

第二,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在权利义务上对等。双方当事人各自提有利于自己的理由和证据来说服法官,并最终由法官作出判断。但是,这种平等不是绝对的,只适用于同一等级的当事人。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身份的差异可能会使他们的行为和行为的效力出现差异。

第三,法院或其他裁判机构的地位中立、消极。法官在接到原告的诉讼后,并不主动收集证据或核查证据,只是在主持审判和听取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在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作出裁判。

第四,在遇到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借助于神的启示和帮助。

第五,与我们现代的诉讼有明显的诉讼审前程序相比,弹劾式诉讼模式没有明显的审前程序,原告向法院控诉后,案件就直接进入审判阶段。

(二) 神示证据制度

与弹劾式诉讼模式相适应,神示证据制度作为第一种证据制度出现在人类的历史的舞台,这是由于当时的特定社会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神示证据制度的出现,除了当时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和认识能力极度低下,以及符合了奴隶主统治阶级“神权统治”的要求外,最主要还是与当时的弹劾式诉讼模式相适应。由于在弹劾式诉讼中,法官并不积极追求对案件客观真实的查明,而更关心如何解决纠纷,并使处于利益相对状态的双方当事人都能够接受自己的裁判,而无所不知公正的神意启示就成了最佳的手段。

在神示证据制度下,人们期望通过神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然而虚幻中的神是无法自动呈现在人们的面前维护正义、主持公道的。因而人们便创造了各种形形色色的证明方式,且于不同地区、国家的宗教信仰和图腾崇拜有很密切的关系,主要有诅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和十字形证明等。

但是神示证据制度的荒谬性是显而易见的,它试图通过一种超自然的力量来判断诉讼证据的真伪,不可能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将案件的处理寄托在神灵启示上,也不可能对案件的事实得出科学的结论。随着社会的进步,神的力量必将被世俗力量所代替。

二、 纠问式诉讼模式和法定证据制度

(一) 纠问式诉讼模式

中世纪早期,在欧洲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弹劾式诉讼,随着王权的加强,纠问因素逐渐加强,中世纪后期,纠问式达到了巅峰。

所谓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与“纠纷解决式”的弹劾式诉讼相对,纠问式是“社会控制式”,其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对刑事案件的追究不再取决于被害的控告,而是由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侦、控、审职能合一。享有司法权力的官员一旦发现有犯罪发生,即有义务主动追究犯罪,并进行审判,中世纪后期虽然出现了专门进行侦查和起诉的检查机关,但法院仍然领导侦查、审查、起诉,同样拥有追诉的职能,这导致了司法官员权力极度膨胀。

第二,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论为诉讼客体,成为刑讯逼供的对象。在纠问式诉讼制度下,被告人并不是享有辩护权的诉讼主体,作为犯罪嫌疑人,一旦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就必须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甚至有罪的责任。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下,刑讯逼供制度化、合法化。这是纠问式诉讼的最显著的特点。

第三,程序的密秘性。在纠问诉讼中,不允许当事人在法庭上辩论,审判通常不公开进行,判决主要从审讯被告人书面记录或被告人口供为根据,因此这种审判方式,是书面的间接的。我们中国今天的诉讼模式和这种很相似。

从整个诉讼的过程看,诉讼的中心在审前准备阶段,而不是庭审阶段。法官在庭审阶段前已经对所获取的证据和材料进行审查和确认,且判决主要依据是侦查阶段的被告人的口供笔录,故其诉讼的中心应当为审前阶段。

(二) 法定证据制度

在欧洲中世纪实行纠问式诉讼时,在证据方面采用的为法定证据制度。所谓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意义,法官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来衡量证据的可靠程度,并作出判断结论,而不能按照自己的认识来分析和判断证据的制度。其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为公式化的证据证明力规则。在法定证据的制度下,法律预先对各种证据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各种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而一般情况下,将证据分为完全的证据和不完全的证据,且证明力也不同。法官在法定证据制度下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器的操作者,演算数学公式一样被动而机械的根据证据规则计算证据证明力,并据此认定案情。”

第二,为形式化的证据证明力规则。在法定证据制度下,法律对证明力的规定,是根据一些形式化的因素确定的。它将被告人口供作为最完全的证据,只要有了这种证据,即可以定案。两个典型的证人证言,即可构成完全的证据,而不考试证人本身的一些问题。

第三,为等级化的证据证明力规则。它深受封建等级特权观念的影响,对不同的人证言的证明力作了不同的规定。如,显贵的证言要优于普通人的证言,男子的证言要优于女子的证言,等。

第四,残酷的证据证明力生成规则。由于法律过分强调被告人的口供,因而办案人员为了获得这种“证据之王”,便会不择手段,刑讯逼供就成了当然的现象。

第三, 辩论式诉讼模式和自由心证制度

(一) 辩论式诉讼模式

资产阶级革命使诉讼制度的发展推进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逐步产生了近现代的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和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两大诉讼模式相互吸引,相互借鉴,出现了许多的共性,特别是现代社会,这种共性更加明显。我们亦可称之辩论式的诉讼模

2022-02-01 20: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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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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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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