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受案的条件?
不予受理最常见的地方是民诉一百二十三条,就是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条件,不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其他地方见过最多的应该是各种重复立案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是以裁定形式发出的(实际上很多时候口头告知就够了),主要解决立案(包括再审的立案)中有关司法资源利用是否恰当的问题,是单纯的形式审查。不予受理的目的是筛查出若干没有必要走进法院的项目,因为进了法院就得有人忙前忙后研究你的问题,所以大家得稍微配合一下,那些不该往法院跑的事,或者跑到法院来说不清楚干嘛的,让法官简单地出个裁定挡回去就可以了,不用麻烦审判员。举个例子,说不清被告是谁的,不予受理;说得清楚被告是谁,但是说错了的,驳回请求。当然不予受理未必都是由立案庭处理的,对于反诉不合反诉条件的,也要不予受理,这个一般由审判庭法官处理,当然发出的主体肯定都是人民法院。具体到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的区别,一般来说不予受理是案件进到法院的第一步筛查,只根据立案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上过不去的,裁定不予受理,形式上符合受理条件的,再根据案情进行裁判。比如题目中提到的再审问题,民诉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也就是说再审法院立案庭先要看一下诉状、原被告、是不是重复立案这些简单的,形式上的要求是否合规。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交给审判庭,审判庭再审查一次,这次审查主要要理清是否符合程序,比如是否是在六个月内提出(这个条件看起来简单,但是是涉及实体问题的,比如某人称发现新证据,于是在案件生效一年后申请再审,那么就要审查这个新证据的效力,是否足以影响判决,是否真是最近才发现,这些需要通过举证质证方式来完成。)。这关再过了,才是对原案的再审。民诉二百零九条规定了对驳回再审申请可以申请抗诉,但是没说不予受理可以,所以这两者的性质确实是有所不同的。所以总结一下,不予受理仅简单审查程序问题,审查过程不涉及实体,而驳回起诉的裁定虽然也是审查的程序问题,但有必要通过举证质证等实体审理才能辨明。确实在某些时候,“是否需要实体审理才能查明”这个标准是不好确定的,所以在审查是否受理的阶段没有查出的问题,在审判庭查出来了,一样要纠正,这个时候因为已经受理了案件,所以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比如民诉司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