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企业被取消了,商标怎么办?
企业分立、合并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其商标财产权由该企业注销后存续的法人概括承受,存续的企业根据相应的证明至商标局办理相应的手续。在一定时限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该商标,该商标进入公有领域。
企业注销、解散时,应以清算组织的名义对企业的商标进行处理。虽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必须保持一致,在此情况下,清算组织在向商标局说明情况的前提下对企业的商标进行处置。在一定时限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该商标,该商标进入公有领域。
个体工商户的商标,在该个体工商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自然继承该商标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相应的手续。在一定时限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该商标,该商标进入公有领域。
企业注销前,未对商标进行处置的,又无法定承继人的,视为放弃该商标,在企业注销后,该商标回复原状,进入公有领域。企业不能再将该商标进行转让,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转让合同不成立
商标注册人在商标专用权期满前注销的,商标专用权当然终止,注册人不再享有商标权利,也不再对商标采取许可、转让等纪律处分。笔者认为其商标应恢复原状(注册前状态),进入公有领域。
台湾现行商标法也有类似规定。台湾《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标专用权所有人应当废止经营者,商标专用权所有人死亡,自商标专用权持有人死亡之日起一年内无继承人、继承人未转让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当然消灭。由此可见,企业注销后商标专用权的消亡当然符合法律精神。
199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回应《企业法人终止后其商标专用权》问题时认为,企业法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在清算活动结束后终止(清算程序完成后,经工商机关批准后注销)。可见,在实践中,相关主管部门也认为,企业注销后,肯定会取消企业的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和著作权同为知识产权和商标权,在权利期满后进入公有领域。专利权的有效期为10年,专利权到期后,专利进入公有领域;著作权的产权部分有效期为50年,权利到期后进入公有领域。虽然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商标权利期满后进入公有领域,但从他人可以申报类似商标的规定中也可以得出这一结论。
综上所述,从企业注销到商标注销期间,商标被认定为进入公有领域的无主财产,不违反法律精神和规定,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虽然根据现行商标法的规定,此类商标在办理注销手续前仍视为有效,但在商标后申请人取得充分证据后,应允许后续近似商标注册,以维护后续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