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权利限制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著作权人以外的主体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制度。在合法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应当载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必须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如下:
(一)将他人发表的作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的;
(二)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应当引用他人在作品中发表的作品;
(三)不可避免地转载或者引用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的作品进行新闻报道的;
(四)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出版或者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刊登、播发公开集会上的讲话的,但作者声明不得发表、播发的除外;
(六)翻译、改编、编译、播出、复制少量已发表的学校课堂教学、科学研究作品,供教学、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复制馆藏作品,用于展示或者保存版本;
(九)无偿表演发表的作品,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在公共场所设置、陈列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
(十一)出版发行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出版的少数民族文字作品;
(十二)以屏障免费方式向诵读困难人士提供其能感知的已发表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对著作权相关权利(邻接权)的限制。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著作权人以外的主体可以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作品,但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中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许可如下:
(一)编写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编写、出版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计划的教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已发表的作品片断或者短篇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件艺术作品、摄影、图形编入教科书,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载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发表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刊载摘要、资料,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录的除外,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三)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
录音制作人使用他人依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不得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不得使用。
(四)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发表的作品,不得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但是,播放音像作品需要取得音像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播放视频产品需要获得录像制作者和著作权人的许可。
(五)制作课件的法律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或者国民教育计划,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已发表作品或者短篇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个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的,应当由通过信息网络依法制作课件或者获取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向注册学生提供。但是,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限制是指民事主体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其作品或者受相关权利保护的客体,不构成侵权的制度。
著作权限制是指民事主体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其作品或者受相关权利保护的客体,不构成侵权的制度。
著作权限制是指民事主体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其作品或者受相关权利保护的客体,不构成侵权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