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原则是什么?
一、登记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是通过注册取得的。无论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申请人都将获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二、先申请原则
优先适用原则是由登记原则衍生而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根据提交申请的时间来确定谁拥有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因此,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的,应当对先前申请的商标进行初审核准并予以公告。”这是优先适用的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既要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又要保持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把他人的事情当自己的对待,确保法律关系当事人得到应得的利益,不能损人利己。
四、自愿登记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企业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生产、制造、加工、选配或者提供服务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注册。
五、集中登记、分级管理的原则
根据市场经济和商标本身的特点,商标注册要打破部门分割、区域分割的状态,由商标局负责商标的审批和注册。为此,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管理工作。”这就决定了全国商标注册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统一办理,其他任何组织都无权办理商标注册,这就明确了集中注册的原则。分级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本地区开展商标管理。
六、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原则
商标法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权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被侵权人提供的有效证据或者调查中取得的证据,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侵权人的损失,并可以并处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先用后用的原则;
2.意义原则;
3.统一登记原则;
4.自愿登记与强制登记相结合的原则;
5.法定登记原则;
6.其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