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影视作品著作权中“思想”与“表达”的界限
作品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其原创性是各国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作品的独创性是指表达的独创性,而不是思想的独创性。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作品思想不受法律保护的。从创作角度看,对创作思想的保护会大大降低后续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不利于文化创新发展。想象一下,一个想法是被垄断的,并且只能由特定的垄断者使用。那么就会大大降低文化创作的多样性。从经济学角度看,创作者的创作成本大增,要么是创作者付费借用别人的创意,要么是重新创作新创意,无论如何都会增加创作难度,压制创作者的积极性。
(二)作品的表达受法律保护。表达不同于具有客观性的思想,一个想法可以有几万种表达方式,不同的创作者在表达相同的想法时会有很大的差异,往往会反映创作者的个人情感、喜好、价值观等。因此,不同创作者表达的独创性为他们的表达提供了保护。
但是,在作品的表达形式存在独特表达(或限定表达)的情况下,由于思想和表达合二为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1)作品的“思想”与“表达”的金字塔分割模式
对于作品来说,虽然思想是一种可以直接或间接表达的知觉,但属于思想的部分和属于表达的部分往往是相互交织的。简单地界定一条清晰的分界线是不可能的。一般来说,对于首发作品和后发作品的比较,三角形顶部以下的收敛部分越多,就代表着越接近《表情》意义上的侵权。显然,判断侵权的分界线不能划在底部,否则意味着只有逐字逐句的抄袭才属于侵犯“表达”的行为,这大大缩小了“表达”的应有范围;同样,这条分界线也不能划在顶部,否则任何比主题更具体的抽象情节都会被认定为“表达”,这就大大扩大了“表达”的应有范围。如何确定“思想”和“表达”的界限,还需要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以一部小说为例,可以归入“思想”范畴的不仅仅是小说的主题或中心思想。从作品的每一个细节到无数细节的共存和延续,再到最终作品向读者传达一个可以提炼的中心主题,有一个逐步演绎的过程,从晦涩到清晰,从抽象到具体,从复杂的表格到简单的表达。类似于从底部到顶部的三角形结构。
从三角形下端的每一个字、每一句、每一段的文字表达,到三角形顶部的主题,都有一个不断提炼概括的过程。这个过程相当于三角形的收窄状态越来越接近顶部。这种状态的变化并不明显,但也接近三角形中无数个越来越短的梯形结构。直到顶端的最后一点才是中心思想。显然,从最基础的表格底部到最清晰的思维顶部,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也融合了不同的进步、不同的程度、不同的表达方式。
(2)如何抽象地将思维与表达分离。
金字塔理论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该理论将文学作品中的内容比作金字塔。金字塔的底部由最具体的表情组成,金字塔的顶部是最抽象的思想。权利人起诉他人作品侵犯其著作权时,需要通过比较的方式予以确认。我们可以参照相似内容在金字塔中的位置来判断相似部分是属于思想还是表达,并在表达层面上判断是否构成实质上的相似性。如果人物身份、人物关系、人物与特定情节之间的对应关系的设置达到了足够详细和具体的水平,那么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就构成了特定的表达。如果情节足够具体,足以产生一种独特的欣赏体验,从而感知到某一特定作品的来源,那么它就构成了一种特定的表达方式。但这里的“表达”不仅仅是指“表现形式”,还包括原创的“内容”。比如,如果将他人创作的小说全部改写,采用的是“同义词替代”的方法,那么两者在具体的表现形式(具体的选词选句)上是完全不同的。不过,由于两者在“内容”上完全相同,即故事情节、人物、事件顺序和人物关系,后者仍构成前者的著作权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