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的范围是什么?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适用,说明书或者附图可以用于说明权利要求。
(1)专利保护内容的确定,以权利要求确定的范围为准。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言和特色部分。前言部门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要名称,并在特征部分说明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以及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同的技术特征。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与前言部分的技术特征相结合,限制了本发明或本实用新型要求的保护范围。
例如,技术请求:由A和B组成的产品,以C和D为特征,受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解决方案包括完整的A、B、C、D,而不仅仅是技术特征C和D。如果他人的产品只包含技术特征,如A、B、C或A、B、D,则不存在侵权,仅覆盖A、B、C、D的所有技术特征即为侵权。
(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适用,说明书或者附图可以用于说明权利要求。
专利保护内容的确定,以权利要求确定的范围为准。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言和特色部分。前言部门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要名称,并在特征部分说明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以及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同的技术特征。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与前言部分的技术特征相结合,限制了本发明或本实用新型要求的保护范围。例如,技术请求:由A和B组成的产品,以C和D为特征,受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解决方案包括完整的A、B、C、D,而不仅仅是技术特征C和D。如果他人的产品只包含技术特征,如A、B、C或A、B、D,则不存在侵权,仅覆盖A、B、C、D的所有技术特征即为侵权。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所示外观设计的专利产品为基础。
申请设计不需要提供权利要求、规格书等书面文件,而需要提供图片或照片。侵权判断标准为:与专利产品在同一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相似外观设计的,视为侵权。
三、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
权利要求正文所述范围的解释是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关键问题。从不同的立场,根据不同的解释原则,保护的范围是不同的。
(1)中心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权利要求是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但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着眼于权利要求所表达的内容,综合考虑发明创造的目的和性质以及说明书和附图,将中心一定范围内的技术纳入保护范围。你不必拘泥于索赔的书面记录。这一原则已被德国立法采纳。这种做法为专利权人提供了足够的保护,但对于第三方来说,专利保护的范围很难界定,这实际上不利于公平竞争。
(2)周长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严格按照权利要求的书面记录进行解释,专利的保护范围不能超过权利要求的书面记录。说明书和附图不能作为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只能在权利要求不明确的情况下,才能用于对保护范围的限制性解释。美国和英国过去都采用过这种立法模式。严格的字面解释对第三人有利,稍加改进就有可能超出专利保护范围。根据这一原则,对索赔的撰写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事实上,在申请专利时,很难找到保护范围更合适的高层次概念的书面表达。
(3)折衷原则(解释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专利保护范围应根据权利要求所表达的内容来确定,但当权利要求所表达的技术特征有疑问时,可以引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这一原则已被“欧洲专利公约”及其成员国以及我国的专利立法所采纳。
专利保护范围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律效力范围。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适用,说明书或者附图可以用于说明权利要求。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标明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基础。
申请设计不需要提供权利要求、规格书等书面文件,而需要提供图片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