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征
非法销售
一种是指销售“假冒商品”,即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带有与受保护商标、专利相同的商标、专利或实质上相同的标识的任何相同物品。我国现行刑法第214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就属于这种行为。
二是侵犯著作权的发行、出版和销售。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发行其文字作品、电影、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等具有邻接权的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非法生产
第一种行为是伪造和未经授权的制造。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擅自制作,二是超出授权范围。如现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罪。第二种行为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印刷、复印、复印、拓印、录音、录像、复制等方式非法复制、复制他人作品。例如,我国现行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泄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犯罪客体的认定较为复杂。最终,它的内容必须以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为依据,并进行相应的修改。因此,不同国家对此类犯罪客体的构成是不同的。我国刑法的规定基本上采用了狭义的知识产权标准,但同时增加了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一些广义内容。但范围仍然非常有限。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客体构成都比较丰富,其中一些值得我国立法借鉴:
一,商标相邻标志
商标相邻标志是指除商标外,用于标识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所有文字和图形,主要包括商品的模具、商号和原产地名称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对侵犯相邻商标行为有明确规定。例如,台湾刑法早就规定了损害商标罪、假冒商标罪、商号罪、假冒商品罪等。除了对我国极少数酒类实行全包装保护外;对其他毗邻标志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侵犯名称、借口等毗邻商标的民事责任,显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建议在刑事立法中,商标侵权犯罪一节应相应反映这一现实需要,并进一步规范刑法的内容。
二、邻接权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犯罪化立法与现有的相关民法立法不衔接,不能满足打击此类犯罪的需要,但国外有相关立法。外国的相关立法值得我们借鉴。
主观过错
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实施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因权利客体和具体法律规定而异,但从宏观上分析,仍有共同之处,即其行为主要包括:
假冒行为
所谓假冒,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许可,将第三人在其产品上标注的专利标志、商标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姓名。在我国刑法中,主要是指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假冒他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