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
对象分析
通过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客体的分析,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违法性犯罪特征既是对刑法的违反,也是对知识产权法等上位法律的违反。因此,在考察犯罪客体时,标准不能或至少不能再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特征作为寻找客体的主要依据。相反,知识产权的结合应被视为同类客体。在侦查具体犯罪时,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实际上是权利的组合。在法律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私权和公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多项权利。这既是知识产权法独立于其他法律的根本依据,也是犯罪客体不同于自然犯罪的特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客体是一种权利组合,即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人身权利,还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财产权、国家和社会的公权、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私权。
无形财产权
就知识产权本身而言,无论是商标、专利还是著作权,都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权。虽然客体与所有权客体性质相同,但区别也很明显。所有权客体是动产、不动产等有形客体,知识产权客体是无形客体。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所有权的客体,不仅存在于思想之中,而且作为一种物理现象客观存在,因此其排他性是完全的,即当一个主体被使用时,其他主体不能同时使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当客体以抽象的概念存在时,并不完全表现为对物理现象的占有和使用。当使用一个主题时,不一定排除同时使用其他主题。因此,知识产权极易受到侵犯,侵权行为较难发现。由此可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与其他传统的侵犯财产犯罪虽然有相似之处,但区别也是明显的。正是由于客体的不同,使得两种犯罪的犯罪构成、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以及法定刑都有很大的不同。
核心内容
但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作为一种“诉讼中的物权”,其核心内容有其自身的特点。正如日本学者秋谷所言,“版权具有浓厚的个性色彩,其主要目的是发展精神文化,但工业产权的竞争色彩浓厚,其目的是发展物质文化。”但是,在分析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客体时,应以商标、专利权、著作权的权利为核心;如果具体细化为财产权或人身权,实际上就分割了上述权利的完整性。因为,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它兼具这两个属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否定对各种权利研究的不同侧重点。反之,有利于对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要件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