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期限是否不抵扣?
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后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届满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有下列情形允许扣除逾期增值税抵扣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除增值税逾期抵扣证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0号文件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增值税抵扣证明,但由于客观原因逾期未抵扣增值税抵扣证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审核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实比对相应的增值税抵扣证明、增值税抵扣证明。
2、增值税抵扣证明因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逾期的,增值税抵扣证明仍按照增值税抵扣期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以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增值税抵扣证书逾期;
(2)增值税抵扣证书被盗、被抢夺,或因邮寄丢失、投递错误而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业务或检查过程中扣押增值税抵扣证书,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和网络出现故障,纳税人处理不力。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及时交付增值税抵扣证明,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重新申请税务登记时间过长,造成增值税抵扣证明逾期的;
(5)增值税抵扣证明因企业税务人员死亡、突发重病或者擅自离任,导致增值税抵扣证明逾期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增值税抵扣证明因客观原因逾期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本公告所附《增值税抵扣证明逾期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期间不扣除,则除特殊情况不能证明扣除外,只能计入成本或费用。
特殊情况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增值税逾期抵扣证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增值税抵扣证明因客观原因逾期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并逐级上报,经国家税务总局认证,并与相应的增值税抵扣证明进行比对,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因客观原因逾期未抵扣增值税抵扣证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逐级上报,并与相应的增值税抵扣证明对照,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抵扣证明因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逾期的,增值税抵扣证明仍按照增值税抵扣期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和公路、内河水路货物运输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增值税抵扣证明逾期的;
(二)增值税抵扣凭证被盗、被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寄逾期的;
(三)在业务或者检查过程中,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扣押增值税抵扣证明,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和网络出现故障,未对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进行处理等造成增值税抵扣证明逾期的;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及时交付增值税抵扣证明,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老户重新申请税务登记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抵扣证明逾期的;
(五)因企业税务人员伤亡、突发重病或擅自离开等原因未办理交接手续,造成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抵扣证明因客观原因逾期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本公告所附《增值税抵扣证明逾期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