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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2021年处罚标准?

153****4256
商标 违法行为 新法 旧法
提问时间:2022-01-24 13:58:02
假冒注册商标罪2021年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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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共3个
陈义修
陈义修
从业9年
商标注册商标转让
所在地区:重庆市
咨询解答:148
咨询TA

一、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编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六十九条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022-01-24 16:13:58
邓薛梅
邓薛梅
从业7年
ICP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所在地区:贵阳市
咨询解答: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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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套)以上的,可以立案,(2)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2-01-24 17:25:27
张婷
张婷
从业4年
商标变更商标注册商标驳回复审
所在地区:长沙市
咨询解答:399
咨询TA

一、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编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六十九条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相关名词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1年1月11日)


五、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问题


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六、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2022-01-24 16: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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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槟洋
何槟洋顾问
擅长:专利撰写,发明专利申请
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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