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备案的后果是什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因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而无效的论据,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以下简称《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两条规定的内容是:“依法成立的合同立即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认为未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的人认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须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他们认为这一指导性条款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条款。事实上,国内民事主体之间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完全是民事法律行为,只要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就有效。而从我国合同法第324条、第342条、第344条、第346条的规定来看,向行政机关备案不是专利许可合同的有效要件。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实施他人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许可使用合同,并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该专利。相应地,专利法只要求专利许可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不是备案。如果仔细分析《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可以看到,备案并不影响专利许可合同的效力。再看这一款的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请注意,本规定规定的专利许可合同订立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
也就是说,根据本条规定,在当事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前,如果没有其他无效情形,双方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已经生效。此外,该条没有规定未备案的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未备案无效的情况下,已经生效的合同没有理由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在履行批准或者登记手续后,当事人在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未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合同登记后生效,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不能据此转移,可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订立后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至于法律后果,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来判断。但到目前为止,笔者还没有发现这样的规定。根据“没有明文规定处罚”和“法律责任”的法律原则,在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后果的情况下,不能根据一般规定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同时,《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将备案期限限定为专利许可合同生效后3个月也是不合适的。正因为如此,对法律规定不了解或者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因某种原因未备案的,不能再立案。如果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把这一条款作为限制权利人的依据,就会导致已经生效的合同仅仅因为三个月内没有备案就失效的结果。这违背了公平、效率、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市场经济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