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国税普通发票遗失了怎么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跨规定使用领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进出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擅自遗失、销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此外,国税发票种类繁多,提到的问题略不为人所知。现答覆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不超过180天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修订文件(国税发[2006]156号),一般纳税人遗失已随专用发票开具的发票联、抵扣联,损失前已认证的,经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买方应复印出卖人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及抵扣证明。可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损失前未认证的,买方凭卖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复印件进行认证,经认证的专用发票复印件和卖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遗失增值税专用税额申报证明,经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开具的专用发票扣除副本的,损失前已认证的,可以保留专用发票副本备查;损失前未认证的,专用发票可以挂靠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副本可以保留备查。
一般纳税人遗失已随专用发票开具的发票对联的,可将专用发票抵扣对联作为记账凭证,并保留专用发票抵扣对联复印件备查。
2、其他增值税普通发票,经买方主管国税局同意,以书面形式上报主管国税局的,可以凭存根连同复印件入账。
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和处理方法:
(一)使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遗失发票的,应当在发票遗失当日或者次日(延长节假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和其他媒体刊登公告宣布无效。
纳税人遗失发票申报损失的,必须在有全国报号的报纸上公布。
(二)开票方遗失已填好的发票的,应当补开发票,交由对方核算。
补发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缺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类型编码和编号、金额、发票单位。开具帐目时,应附送其他系列遗失发票作为法定凭证。
(三)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妥的发票的,应当取得加盖公章的原开具单位证明,并注明发票原件的数量、金额和内容,经办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使用。(三)发票一方遗失完整发票的,应当取得原开具单位的证明,并注明发票原件的数量、金额和内容,经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使用。
发票存根复印件或簿记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替代原始凭证。发票复印件由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本单位提供,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后,可作为证件原件使用。
(四)纳税人代税务机关遗失发票、簿记对联的,可以向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某年某日某月开具的发票。
或者要求税务机关提供遗失发票存根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记为合法凭证。
(五)纳税人遗失发票存根或者记账对联的,应当领取发票对联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由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本单位提供,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后,可作为证件原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