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清缴工作?
一、境内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所得税汇兑结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一)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独立设置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损益。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的所有收益和成本都包括在总公司(或会计地点)的账户中。在这种情况下,核算地统一计算损益,按规定预缴所得税,thldl.org.cn的年终企业所得税清缴不需要审批。也就是说,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涉及所得税问题。
二、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缴独立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缴纳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可以由总行代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纳税企业所得税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地方预缴、集中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由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别核算损益,年底总公司将集中清算、兼并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独立的所得税纳税人,但在征税时,征税地点不同,损益可以抵销。
1.分公司现场预缴所得税:
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总行、各级分支机构为当场预缴所得税的会员企业;征缴税款的银保企业以支行(分行)、相当于支行级别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为当场预缴所得税的会员企业;
2.预缴所得税比例:
1)会员企业现场预缴企业所得税比例一般为年度应缴所得税的60%。
2)国家鼓励的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总部地区的纳税会员企业合计可按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预缴。
3)总公司会员企业盈亏差距较大,地方预缴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异较大的,可在总公司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适当调整个别影响较大的会员企业地方预缴比例。
3.弥补损失:
分公司在总行集中清算当年发生的亏损,由总行在年度清算时的损益相抵,并按规定递延,各会员企业以后年度不再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
4.企业所得税的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并征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支行应在年底后45天内完成年度纳税申报表,支行报送汇款企业的资料,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通过。未经当地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分支机构纳税申报,企业汇出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当场征收企业所得税。年终后4个月内(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可以延至年终后6个月申报),汇款企业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三、下列材料进行集中清算:
(一)汇总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二)总公司和各分公司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三)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明细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报表;
(四)备案事项的有关情况;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附上纸质纳税申报材料。
统一计算应纳所得税金额少于预缴企业所得税总额的,汇入企业应抵减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
四、分公司技改投资国产设备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待遇:
分公司技改投资国产设备可抵扣的企业所得税数额,由分公司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抵扣。应在当地先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抵免不足部分,由汇出企业在当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后集中清缴企业所得税时抵扣。
五、分支机构违规补缴所得税的处理情况:
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会员企业进行检查,发现上一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按规定税率补缴国库,不作为当年或上一年度预缴税款,不得参加总行汇入清算。
分公司不得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跨区域经营汇总表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为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