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电梯设置范围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二、消防电梯设置要求
1、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2、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①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②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的丁、戊类厂房。
3、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4、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②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③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④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5、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7、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能每层停靠。
②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③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④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⑤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⑥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⑦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消防电梯标识规范,右侧板上应装订铭牌,铭牌有下列内容:
第一点:“本产品符合GA 137—2007标准”;
第二点:产品名称;
第三点:型号规格;
第四点:梯蹬间距;
第五点:整梯质量;
第六点:商标和生产厂名;
第七点:生产厂址;
第八点:生产日期或批号;
第九点:产品的使用须知(应包含附录B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