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知识产权侵权,高管承担责任吗?
公司知识产权侵权是公司高管授意或是主导的或明知侵权而有权制止而不予制止的肯定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公司知识产权侵纯属个人行为,且公司高管并不知情,那么公司高管依法不承担个人责任。对于一个公司来说,无论高管参与主导或知情与否,公司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知识产权侵权,高管承担责任,知识产权侵权中公司高管责任制度使高管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该制度有助于遏制知识产权侵权,充分保护知识产权人.本文以美国知识产权侵权中公司高管责任制度为研究对象,梳理其法理演变,归纳其责任类型,分析其判定规则,指出其借鉴意义,以期.
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是立法上的一大发明,它将公司的股东从商业风险的无限责任中解脱出来,鼓励公司的股东、员工大胆经营,而不必过于担忧正常商业风险会给个人带来灭顶之灾。
因此,在涉及公司的合同诉讼、公司法诉讼中,应当严格贯彻有限责任原则,一般不能将公司应担负的法律责任引向公司的股东和员工,否则有违一般的商业风险预期。但是在侵权诉讼中,不应过多考虑所谓的有限责任问题,因为侵权法主要着眼于行为和行为人,公司本身实际并无意思能力,所谓的公司意志,当然是法律拟制的产物。必须清楚的是,从侵权法的发展历史看,公司雇员侵权本应由其自担责任,后来发展到员工的与公司有足够紧密关联的行为其侵权责任由公司承担,此即所谓的替代责任。
对于过错为基础的侵权责任,由公司和实施加害行为的员工共担,本属常态;只有在合同诉讼中,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实际的行为人方可置身事外。因此,在侵权诉讼中追究实际控制人、员工等责任,理论上并无多大障碍,难度在于取证,因为必须有过错证据。
在大部分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实施侵权行为如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以及股东、员工,对于其所实际从事的活动的性质,具有明确的认知,此时公司只不过是其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而已,如果依据所谓的公司人格分离理论以及基于此的有限责任理论,则实际侵权人可堂而皇之逃脱法律责任,工具公司成为空壳而实际上承担不了责任,同时这些实际侵权行为人还可继续注册公司作为掩护从事侵权行为。显然,这种局面对于真正从源头上打击侵权殊为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