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网约车政策文件2019?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46 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6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网约车管理和监督工作。发改、公安、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者
第五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公安、税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与经营相适应的服务机构及管理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符合网约车经营条件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明确经营范围为东莞市辖区内,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符合网约车经营条件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 5 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网约车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经营场所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省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以开展相关业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 30 日内,到网约车经营者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 10 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部门。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登记注册的 7 座及以下纯电动乘用车;
(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 2 年;
(三)轴距不少于 2600 毫米;国家、省对车型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车辆通过公安机关的安全技术检验;
(五)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六)不得违反规定喷涂与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相似颜色,以及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七)车辆不存在未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八)已完成申请车辆的驾驶员注册手续;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先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二)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其名下不得存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和驾驶员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且满足以下两项要求:首次申请的,申请车辆数应当不少于 100 辆;再次申请的,名下所有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已完成驾驶员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安装配置符合条件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