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监管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
信用监管包括:
信用监管是信用监管机构依据相关信用法规和信用市场发展状况,对信用市场参与人行为、信用产品和信用关系运行进行监督、规范、控制和调节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信用监管的主体有政府相关部门、民间专业机构和国际金融监督组织。政府监管部门有财政部、工商管理部门、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民间专业监督机构有信用行业协会等。国际金融监督组织有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信用监管是整个信用体系的重要环节,其内容纷繁复杂,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征信数据环境
在世界各国,企业和个人消费者信用数据库的开放和市场化运作是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设施。因此,首先要建立多层次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包括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功能完善的企业和个人消费者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及由信用管理公司自己建立并经营的企业和个人消赞者信用信息数据库,由信用管理协会建立并经营的企业和个人消费者信用信息数据库等多元化数据库。二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开放、使用、披露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如银行、税务、工商、公安、人事、统计等部门掌握大量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信用数据的开放范围做出明确规定。三是信用服务专业机构可以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获得用于制作企业资信调查报告和个人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的数据。
2、订立信用管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规则
信用管理从业人员本身是管理和经营信用的,因此只有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操守规则,才能规范执业。关于信用管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搽守规则,既有由信用管理公司订立的,也有由行业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信用管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规则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遵守合理的程序;公正揭示信用信息:公正、快速完成资料查证;辅导消费者,促使其了解在公平信用保护法下应享有的权利;制定适当程序,处理消费者争议;等等。
3、构建信用监管法规体系
信用监管法规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含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非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和失信惩罚机制):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政府对全社会的信用教育和信用管理的研究与开发等。信用监管法规的目标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受信机会、保护个人隐私权上。因此,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者资信调查、商账追收行业受到直接和明确的法律约束。同时又保证了企业和消费者征信信息流的畅通,从而实现在保护商业秘密和隐私权与开放数据之间取得平衡。
4、监管信用服务机构
信用服务机构就其性质来说,与一般工商企业并无差异,但就其经营的业务和产品来说,有其特殊性。因此,对其监管,既要按照一船工商企业标推要求其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本金、合理的管理体制、照章纳税等;也要根据其具体行业特点,实行有别于工商企业的监管。在征信国家中,信用监管的法规比较完善,政府的作用有限,主要是保障在法律规范下征信数据的开放、使用和传播,同时,政府的一些部门又是信用服务企业监管相关法案的提案人、法案的权威解释人和法律执行的监督人。在非征信国家,信用监管的法规不完善,甚至根本没有建立信用监管的法规,政府的主要作用在于,强制性地要求有关部门和机构开放被其控制的征信数据、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的竞争机制,通过行政手段和相关法律手段控制失信行为。
5、建立和加强行业协会等民间机构的自律管理
在征信国家,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信用联盟等民间机构在行业自律管理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主要功能是联系本行业或本分支的从业者,替本行业的从业者提供交流的机会和场所;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从业标准和规章制度;协调本行业与政府的关系,进行政府公关或议会的院外活动,为本行业争取利益;提供信用管理的专业教育,举办从业执照的培训、考试和颁发,出版信用管理的专业书籍、杂志;募集资金或成立专项研究基金,资助信用管理课题。
6、实施信用管理教育
一是通过多种方式强化全社会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观念,树立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二是加强信用管理学科,培育大批信用从业的专门人才;三是开展信用管理人员在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