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加计扣除什么意思?
个税所得税的专项扣除有六项:
1、子女教育
2、赡养老人
3、住房贷款利息
4、住房租金
5.大病医疗
6.继续教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六项加计扣除有以下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在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方面,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扣除条件为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以及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的子女。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按每月400元或每年3600元扣除。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不同类别的城市,在每月800元到1500元之间进行定额扣除。
6、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但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