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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在公司中的地位作用如何?当监事负担重吗?谢谢?

156****2030
走公对公账户的好处
提问时间:2022-08-22 14: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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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常为
曹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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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申请商标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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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如何完善监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摘要】  监事在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也存在诸多的缺陷。若要充分发挥监事的职能作用,就必须完善监事制度,特别是在监事的任职条件、主体范围、经费来源、职能行使等方面予以规范,才能使监事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

2022-08-22 15:52:05
王镔
王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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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如何完善监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摘要】


监事在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也存在诸多的缺陷。若要充分发挥监事的职能作用,就必须完善监事制度,特别是在监事的任职条件、主体范围、经费来源、职能行使等方面予以规范,才能使监事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 监事 作用 监事制度


一、序言


权力制约是一个古老的命题,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随着公司董事会权力的日益膨胀,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利屡屡受到侵害,此时更需要监事发挥其制约和监督的职能。我国监事在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缺陷。本文通过探讨监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与其存在的缺陷,从而提出如何完善监事制度的建议,以期监事今后能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二、监事的法律地位


监事又称“监察人”(英文译名为supervise),即监察公司业务执行情况的人。监事一般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一经选出,即与公司处于委任关系。监事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有不同的表现,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不设监事,由董事会代行其职权。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设立监事,并且采用“分权法”,如德国的监事由股东会选出并组成监事会,董事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即所谓的“二级制”。而我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监事与董事均是由股东会选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是两个并列的常设机关,即所谓的“二元制”。在我国,公司的股东会是权力机关,董事会和经理是执行机关,监事是专门对董事会和经理进行监督的机关。监事虽从属于股东会,但却是公司治理“三权“中的最重要“一权”。


三、监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主要作用及缺陷


(一)监事的主要作用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发挥以下主要权能和作用:1、财务监督。公司重大财务行为,如增减资、扩产、购买贵重设备、巨额借款等,监事可以行使检查监督权。2、职务行为监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任何损害公司利益或违法的行为,监事都有权予以监督和纠正。3、临时股东会会议召集。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监事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4、代表诉讼。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时,监事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制约监事发挥作用的主要缺陷


1、监事在身份上的依附关系,使其难以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是由股东会或选出来的,该职位基本上是由公司的股东和职工担任。由于监事在身份上依附于公司,因此,监事很难以独立于公司之外,在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时,往往受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干扰和制约。


2、没有独立的经费,使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的积极性不高。


缺乏经费是监事履行职责的最大障碍,特别是在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时,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这样的专业机构协助,这笔费用只能向公司申请,而审批大权却掌握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手中。在实践中,如果是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那么所需的经费不可能得到批准,或者是故意拖延不支付。因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感觉这是“自己给钱来查自己“,无论自己是否违法,在情感上难以接受。以上种种,使得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的积极性不高。


3、担任监事的主体范围过窄,无法发挥监事的专业优势。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只能是自然人的公民担任,而不能是外部的法人或专业机构。实践中监事一般由公司的股东和职工担任,而担任监事的股东和职工大部分不具备履行的专业能力,有些人甚至是小学。因此,他们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往往都是形式意义上的“走过场”,根本无法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


四、监事制度完善之我见


(一) 聘请外部“”。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制度,这需要将来的立法予以完善。聘请外部“”是至今为止解决内部监事对公司依附关系的最好“良方”。由于外部”独立监事“不从属于公司,除了每年领取一定的报酬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难以用权力影响到其履行监督职责。


(二) 扩大担任监事的主体范围。


将来修改公司法时,可以考虑规定监事不仅可以由自然人的公民担任,也可以由法人或专业机构担任,如财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这些法人或专业机构本身拥有较多的资源可以共享,同时其内部拥有大量的专业人士,可以随时提供综合性服务,这比聘请自然人的公民更有优势,而且承担法律风险的能力很强。


(三) 严格规定选拔监事的条件。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担任监事的具体条件,如在学历、经验、专业知识、品德


等方面作出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监事应当对经济、法律等相关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否则就会造成监督不力或者无效监督。


(四) 在制度上保障独立的监事经费。


今后修改公司法时,是否可以考虑由股东会决议确定每年监事经费的额度,并交给董事会执行,若董事会拒绝支付监事经费,则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通过决议责成董事会支付,若仍拒绝支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 强化监事的监督职能。


在董事会权力日益扩张的今天,公司利益和股东权利被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要形成权力制约,就必须强化监事的职能。对此,笔者认为公司法应作以下完善:


1、进一步明确监事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内容,如财务监督的范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哪些职权时需要监督等等,让监事有明确的依据做具体的事情,而不象现在这样无所事事,职位形同虚设。


2、强化监事的事前监督作用。监事可以提前介入公司的重大业务,如增减资、购买重要设备、重大基建项目、巨额借款等可以由监事提前介入审查和监督,这样可以避免事后监督的被动性,也可以减少侵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利的事情发生。


3、授予监事的临时股东会议“特别召集权”。现行公司法规定了因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才由监事代替履行。可见法律规定的是一种有

2022-08-22 17: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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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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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专利转让,专利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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