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官吏的俸禄主要有土地、实物、钱币等几种形式。大体说来,我国古代官吏俸禄制度的发展可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是商周时期。商朝和周朝时,因官职同爵位相一致,并且世代相袭,所谓俸禄,实际即是封地内的经济收入,这里要除去应该上缴给商王和周王的部分。因此,商周时期的俸禄是以土地的形式体现的,封地的大小即是各级官吏的俸禄标准。第二是春秋末期至唐初时期。这是以实物作为官吏俸禄主要成份的时期。春秋末年,各诸侯国国君对于被任用的官吏,多采取雇佣的办法,给予不等的实物粟作为俸禄。战国时期,这种实物俸禄制度在各国普遍推行。汉代官吏的俸禄制度开始正规化,各级官吏享受的俸禄规定十分详备。东汉初年,又规定凡官吏俸禄,一半给钱币,一半给实物。南梁时官吏级别实行九品制,俸禄便同官品对应起来。隋代俸禄又恢复以粟计算,一般是一年分春、秋两次发给。唐初基本上继承隋制,然也有小的差异。一是在京城外任职的文武官吏俸禄比京官降一级,再者在主要的俸禄之外,朝廷还根据官吏的不同品级给予俸食、雇佣警卫及庶仆人员等钱,统称为俸料钱。
第三是唐代中期至清末时期。这是以货币为俸禄主要成份的时期。至唐代中期,俸料钱在官吏全部俸禄中所占的比重已超过一半以上,同时,由于货币在税收结构中成份的增加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唐代官吏的俸禄制度由实物制完全向货币制转化。开元二十四年(736年),唐玄宗正式改革俸禄制度,“敕百官料钱宜令为一色,都以月俸为名,各据本官,随月给付”(《册府元龟邦计部俸禄》),统一规定了官吏俸禄的等级和形式。
俸禄作为由封建皇朝政府发给各级官吏的一种报酬,既体现了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所在,也要求享受俸禄的官吏履行一定的职责。
东汉以前,一般俸禄都发放实物(粮食、布帛),唐以后一直到明清,主要以货币形式为俸禄发给朝廷官员。古代官员俸禄的名称不止一种,如:“月给”、“月薪”、“月钱”等,而明代曾将俸禄称“月费”,后又改称为“柴薪银”,意思是帮助官员解决柴米油盐这些日常开支的费用。
而在魏晋六朝时,“薪水”一词除了指砍柴汲水外,也逐渐发展为日常开支费用的意思,如《魏书·卢昶伟》中记载:“如薪水少急,即可量计。”
这里的“薪水”就是指日常费用。现代一般人按月支取的工资近乎古代的“月俸”、“月费”,主要也是用来应付日常生活开支。因此,人们常把工资称为“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