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10条的相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当然除此之外,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和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均不能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时所需要提供的材料有:1、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机动车行驶证;3、机动车登记证书(未申领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4、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5、《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领取方式:车管所各分所、各区交警支(大)队机动车管理窗口、公安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填表时请仔细阅读表格背面的填表说明),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6、共同所有人需共同提出申请,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上签字;7、提供一张机动车标准照片;8、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原号牌,换发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9、变更额度种类的需凭《车辆额度证明审核确认单》到交通委额度审核窗口确认信息;未申领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还需提供相关材料,并交验机动车,在受理完毕五个工作日后,机动车所有人到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再办理其他业务。相关材料包括:《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提供一张机动车标准照片、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