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兼职的法律规定?
关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兼职同类业务的收入,依法归公司所有,该项权益主体和起诉的原告应该是公司,是由公司向董事、高管提起的“归入权诉讼”。 小 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不配合的,小股东也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就提起诉讼事宜进行表决,如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则可以提起归入权诉讼。但如果不能以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方式决定提起诉讼,股东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则暂无法律依据,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至于上述兼职行为的法律后果,收入归公司只是后果和责任之一,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董事长兼总经理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损失,则该董事、高管还 e69da5e887aae79fa5e9819331333337376339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不及时起诉索赔,股东这时就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公司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