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能否擅自更换前期物业管理公司?
不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与物业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签了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已完成了选择物业公司的使命,必须待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公司的去留,开发商如果房子没卖完,只能行使部分投票权。
目前,法律上没有直接禁止开发商自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是规定了开发商在出售房屋前就应当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开发商在房屋出售给购房者后才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显然是违反了上述义务。因此,开发商对于因其违反义务而造成已签合同购房者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这就使得原本只约束开发商和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购房者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开发商、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和购房者都无权单方面解除。
业委会成立之前,开发商是大业主,更换物业公司不需要其它的小业主同意。
前期物业公司的期限是小区首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业委会成立后,可以与前期物业公司续签合同,也可以另行选聘物业公司,也可以实行自我管理。
这也就是说,在小区的首次业主大会成功召开,并且成功选举产业主委员会之前,小区的”主权”是属于开发商的,至少是掌握在开发商手里的,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当然有权对小区的公共事务作出决定,而这些决定当然包括更改物业公司,何况,前期物业合同的甲方,也就是开发商,而乙方是前期物业公司。而按照合同内容的常理,乙方肯定是服务于甲方的,而不可能是服务于合同外的第三方。
详细情况,请关注“锐眼说小区”,文章列表里有一篇《小区成立业委会是开发商“主权”移交的最低要求》,欢迎共同探讨交流。
当然能。只要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小区就一直处于前期物业服务状态,如果需要更换物业公司,当然只能由开发商来进行了。
如果觉得不服气,那就尽快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