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交社保,为什么公司还是不答应?
员工自愿放弃交社保,其原因之一是从其个人自身考虑,认为不交社保每个月可以少扣些工资到手的钱更多一些;原因之二是而且很多90后认为交社保和离退休的日子还很遥远,将来未必能长呆在一个城市,所以放弃交社保。但公司不答应的原因主要是从公司的角度来考虑,公司不给员工交社保,一旦员工发生工伤、生育等情况,会发生劳动纠纷,公司是为了避免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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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作为一个工作单位来讲,依法为自己的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这是劳动合同法中明确所规定的,任何企业和单位都不能够拒绝为自己的员工缴纳社保,即便是员工自己提出不愿意缴纳社保的情形,那么作为工作单位来讲也应该正常的履行缴纳社保的义务和责任。
所以说即便你自己不愿意缴纳社保,那么企业单位是不会答应的,这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而且作为你本身来说,你是没有自己选择的余地的,因为你的工资待遇是由企业单位来给予发放的,所以说你个人承担的这部分缴费比例直接会从你的工资当中扣除,这样一来的话你就完成了正常社保的交费,当然企业单位会承担较大部分的缴费比例。
那么对于我们个人而言,实际上参保缴纳社保是有很大的好处的,为什么呢?因为在缴纳社保的过程中,我们最终可以享受到基本养老金的待遇,那么这个养老金的待遇是根据我们的累计参保年限来决定的,当我们的累计参保年限越多,那么将来所能够享受到养老金的待遇就会更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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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您好,员工即便是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但是作为一个工作单位来讲,他要严格的履行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那么他肯定是不会答应员工这样的一个做法的,因为如果说员工自愿放弃社保,那么企业单位也没有给员工来缴纳社保,他会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的,因为员工事后如果通过劳动仲裁的手段去要求企业单位补交,那么企业单位就应该无条件的去补交员工的社保,对于一个企业单位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所以这样一来的话,倒不如他按照正常的法定规定,然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是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就给自己的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保,那么作为一个企业单位来说是有好处的,当然作为员工来讲正常的来参保社保也是很有必要的一件事情。
所以说我们认为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这个行为是无效的,即便是签订什么样的协议,那么任何愉悦与法律规定之上的协议都属于无效的协议,所以说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那么我们在这样的前提之上,就可以去选择通过自己的工作单位来为自己交纳一份社保,因为毕竟企业单位承担较大部分的缴费比例对于我们个人来说是非常合适的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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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会随时面临风险,员工主动放弃也是不可以的。
根据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如果公司里有人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公司,或者社会保险监督部门审查到公司存在没给员工缴纳社保的现象,对公司有以下处罚:
①补交员工在职期间所需要缴纳的社保;
②赔偿员工在职期间的双倍工资;
③额外补偿员工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半年额外补偿半个月的工资,满一年额外补偿一个月工资)
④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进而有权依照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公司确实不该也不能答应员工放弃社保的请求。
首先:缴纳社会保险不光是员工的权利也是企业的义务。
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含与员工协商一致)可能发生的不利因素如下:
1、申报至税务的信息为该员工只有按工资、薪金所得发放的工资,但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现阶段三令五申强调社保基数要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如实申报,那个企业还敢顶风作案,不给员工交社保),如果被查,企业不仅会上黑名单,还涉及到补交滞纳金,为员工补交社保。得不偿失。
2、即使与员工签了不交社保协议,员工那天不开心投诉至社保中心,企业将面临社保稽查,到时就不只是给这一个员工补交的事了。
3、员工工伤,由于企业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那涉及的工伤费用将要由企业承担(重点)。
一、员工放弃社保不合法,自动放弃声明无效。社保是国家强制性缴纳的,为职工参保并按时缴纳社保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二、劳动合同法虽属私法范畴,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订立合同的依据,但如果合同内容违法,那该约定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三、社会保险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该合同内容无效。
社保应当以实际收入为基准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日开始为员工缴纳全部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不缴纳保险或不足额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如果是单纯的保险纠纷劳动仲裁不受理,员工只能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社保应当由单位和个人按照比例共同缴纳,以个人实际工资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缴纳。
这样的公司是明智的,因为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其实是一个坑,这不仅违法,员工反悔还得补缴。
大家好,我是社保专家思之想之,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为什么公司还是不答应呢?
按照人们的一般想法,员工都自己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了,企业会省下一笔钱,可以节省人力开支,这是很多公司求之不得的事情。
现实生活中,也会有很多企业主动要求员工签署自愿不缴纳社保的协议,以达到减少人力成本,增加利润的目的。
明智之举
但你的公司不答应,这其实是一个非常明智的有长远考虑的公司,也是一个非常规范的公司,至少企业的法律意识比较强。
因为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社保是强制性缴纳的,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建立社保账户,及时参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待遇,五个险种一个也不能少。
如果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会面临法律处罚的风险,不仅会被责令改正,补缴还要缴纳滞纳金,拒不整改,还会进行行政处罚。
另外,企业信用还会蒙上污点,因为现在已经有了社保黑名单制度,不给员工参保或者未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的,而且拒不改正的话,是会列入社保黑名单,面临各部门的失信联合惩戒,企业相关负责人可能会被限制乘坐飞机高铁,企业招标、贷款可能也会受到影响。这是得不偿失的。
早晚得缴纳
有人说已经签署了自愿不缴纳社保的协议,为什么还要遭到处罚呢?
这是因为这种协议其实是无效的,虽然双方是自愿的,但是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身就处于无效的状态。
而且如果员工以后离职,以后要求补缴社保,一般是会得到支持的,因为协议无效。这样企业就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所以不给员工缴社保,面临巨大法律风险,有可能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员工自愿不参保,但公司不愿意,恰恰反应出这样的公司是比较正规的,也是非常明智的,并没有因为短期利益而忽略长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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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企业和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签合同上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性规定,不存在自愿选择的问题。
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如果企业不按时按标准缴纳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举报投诉的,可能遭到一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