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房地产网签备案办法2020?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买卖活动,简化办事流程,方便交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包含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现售)合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成都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具体承担本市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和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工作。
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市)县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工作,由所在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第四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变更、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市、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提供自助机、手机应用、互联网、政务窗口等多种服务方式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即时办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服务。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变更、注销,市、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六条 市、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商品房网签备案数据与相关部门互通共享。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共享给有关部门以方便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涉税业务、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水电气、宽带、有线电视过户等业务。
第二章 网签备案
第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网签备案系统录入当事人、房屋基本状况、成交价格、付款方式等基本信息,完成合同条款内容拟定;
(二)签章确认。双方当事人就拟定的商品房合同条款内容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共同提交“联机打印”并在打印出来的合同上签字盖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签备案系统中直接通过电子签名(签章)予以确认;
(三)申请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联机打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30日内,通过网签备案系统申请备案并上传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购房资格证明、合同签字盖章页等资料;能通过信息共享等手段获取的,不再上传相关纸质证明资料;
(四)备案赋码。经核验无限制买卖情形的,网签备案系统即时生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并赋予合同备案编码,系统自动将该商品房的状态标注为“已售”,并将网签备案信息记载于楼盘表。
第八条 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交易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交易主体资格,商品房应符合相应的交易条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一)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证明的;
(二)买受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
(三)当事人申请资料不齐全的;
(四)商品房依法被查封或者行政措施限制买卖的;
(五)商品房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
第九条 不能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当事人可以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购房资格证明等资料到政务窗口申请办理。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时,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用户认证。
第三章 备案变更
第十一条 商品房所有权尚未登记在买受人名下,网签备案合同内容录入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
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需先注销预告登记后,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
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已办理抵押备案的,申请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前须注销抵押备案或经贷款银行同意(已注销预抵押登记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下列合同内容录入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通过网签备案系统自行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付款方式、首付比例、贷款银行、贷款期限;
(二)除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证件类型、电话号码外的购房人信息;
(三)买卖当事人、商品房基本状况以外的其他约定事项。
商品房基本状况发生变化的,当事人无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由网签备案系统在楼盘表相关信息更新后自动对合同相关内容予以更新。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生效裁判文书明确由单方办理的除外)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购房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证件类型、电话号码等信息录入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
(二)共有方式及份额录入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
(三)减少共有人的;
(四)购房人在其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更名或增加共有人的;
(五)生效裁判文书导致购房人变更的;
(六)房屋成交价格录入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
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准予备案变更。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当事人应当通过网签备案系统上传证明合同内容记载错误或发生变更的资料及身份证明资料;不能通过网签备案系统网上办理的,可提